答: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6.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3条规定的累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