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普通公路养护质量水平,推动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36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9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支持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普通公路养护质量水平,2021年11月,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和支持地方开展普通公路养护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分配方式、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要求,《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同完成相关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奖补资金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策期限等。具体如下:
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和支持地方开展普通公路养护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普通公路是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的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非收费公路,包括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
奖补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相关支出。
奖补资金支出预算主要围绕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进行编制,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主要对奖补资金的支出范围、
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支出、农村公
路养护工程支出、与养护相关的其他支出等。主要用于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等。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补助标准:盟市公路养护部门管养的普通国省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安排奖补资金;旗县交通运输部门管养的普通国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安排奖补资金、普通省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的70%安排奖补资金;区属企业管养的普通国省道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费的60%安排奖补资金;以上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申请数。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设置奖励门槛,对于达到奖励门槛的盟市予以奖励。奖励门槛是农村牧区公路优良路率(PQI)水平已达到全区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且与上一年度相比未下降(因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农村公路路段可不纳入年度路况评测计算范围);或者农村公路优良路率(PQI)水平未达到全区农村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但优良路率(PQI)水平较上一年度有所提升。
PQI是指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各盟市农村公路奖补资金规模根据该盟市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按照奖补资金测算公式核定。
与养护相关的其他支出分配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专项工作预算总额进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分别对采用项目法分配事项和采用“以奖代补”分配事项的奖补资金安排建议及审核和下达等相关事宜和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以“提升公路路况水平、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原则上按照各盟市项目库规模及预计实施比例测算出各盟市可安排规模;结合盟市实际需求、轻重缓急选择可安排具体项目;按照补助标准、盟市申请及项目进度等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奖补资金。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的事项。年度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确定自治区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奖补资金规模,根据测算公式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下达预拨资金。
奖补资金实行两年动态考核,第一年下达资金在第三年清算,以后年度清算工作滚动开展。
奖补资金下达各盟市后,各盟市应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旗县和项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主要对奖补资金全过程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该政策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李然 0471-4192595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傅燕峰0471-696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