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二、《通知》第三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信托公司不设异地部门会影响在当地展业吗?
《通知》第三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要求。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我们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我们将视情予以调整。
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三、《通知》对异地管理总部提出了什么要求?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有什么影响?
《通知》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我们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四、《通知》如何规定有关整改等工作的期限?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不予保留的异地管理总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五、《通知》如何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
《通知》第六条明确属地银保监局有关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通知》第七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有关监管工作。对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监管,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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