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 联系电话:0471-5259680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slt.zx1oil.com/)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slt.zx1oil.com);
2.政务新媒体:“内蒙古水利”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mgzzqslt);
(三)公开时限。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三)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联系电话:(0471)5259680;
(四)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20。
(五)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网络申请。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zx1oil.com/zwgk/zfxxgk/ysqgk)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六)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其他事项处理
1.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119号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471—5259680